杭州钱塘区将实施“领飞计划”,加快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业集群发展
来源:小如发布时间:2022-04-0658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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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消息,4月6日,杭州钱塘新区发布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打造新时代高能级产业发展战略平台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杭州钱塘新区强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行业领军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建设“未来工厂”,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未来工厂”、市级认定的“聚能工厂”,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杭州钱塘新区将构筑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产业能级,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业集群发展。(1)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企业,按其在岗人员,给予五年内每人最高1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新引进的集成电路晶圆制造、装备、材料企业,按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五年内最高80%的场地租赁补贴;(2)对购买IP、EDA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给予其购买IP、EDA直接费用最高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购买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IP、EDA工具的,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3)对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掩膜版制作费用最高50%或流片直接费用最高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开展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4)鼓励区内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试用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集成电路产品、装备、材料,对于使用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的首次上市产品,且当年度使用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使用方按当年使用金额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5)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集成电路晶圆制造、装备、材料等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销售的重大项目,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厂房改造投资额最高25%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6)对于新增研发投入超过1亿元的EDA、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电路晶圆制造、装备、材料等重大项目,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7)对经认定的重点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其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新增投入最高30%的补贴,给予其租赁经营场地租金最高50%的补贴,每个平台补贴总额最高3000万元。
加快汽车产业高质量转型。(1)支持新引进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智能汽车整车或平台、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并在本区制造销售,给予实际研发费用最高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对新引进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新开发的车用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产品,经评审,给予实际研发费用最高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3)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引进智能汽车、智能装备产业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经评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2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4)对于智能汽车、智能装备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20%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对新引进的开展整车或关键零部件销售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以上的,经评审,按区贡献最高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6)对区内零部件企业,取得区外主机厂订单的,且订单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该笔订单开票销售金额(不含税)1%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加强对新材料产业的扶持力度。(1)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升级迭代。鼓励企业开展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等研发,支持科技成果高效转化,第一年对其房租按实际发生额最高80%进行补助,第二至第三年按实际发生额最高50%进行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2)对突破一批制约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原材料、核心工艺、装备、关键零部件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卡脖子”技术,给予实际研发费用最高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支持新材料企业绿色发展。因新增环保及节能改造投入,降低排污或碳指标等重要指标达到10%以上的,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投入最高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对属于省经信厅当年编制的《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新材料,给予最高不超过新材料首批次销售合同金额最高20%补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按上级有关奖补额度额外给予等额配套奖励;(5)对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在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按上级有关奖补额度额外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校对/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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