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弯道超车不择手段 营业秘密刑与罚如箭在弦
来源:庄衍松发布时间:2022-08-081633浏览
询问 AI为了让企业科技研发无所瞻顾,维系国家经济命脉永续发展,立法院在2022年5月三读通过「国家安全法」修法,增订「经济间谍罪」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加强对企业营业秘密的层级化保护。基于侦查不公开原则,应该有不少案子正在调查中,一旦证据充足,检调就会有所移动。
在国家安全法的规范下,一旦有人触犯「经济间谍罪」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第一审管辖权不再是地方法院,而是智能财产及商业法院(经济间谍罪等)与高等法院(发展组织罪等),法院可以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股办理,以利速审速结。如此可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减少厂商的竞争优势受到侵害。
营业秘密须符合三项要件
所谓营业秘密指的是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然而既然是「秘密」,也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如果大家都知道,就不是秘密;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如果无法估算其经济价值,就无法知道外泄会有什么损害;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也就是厂商都有做到保密与防外泄的工作,但还是不幸被有心人士窃取。
在2013年之前,台湾的营业秘密法仅有民事责任并无刑责规定,侵害案件主要是以背信罪、泄漏工商秘密罪等刑法规定加以保护。然而保护的效果有限,因此台积电、友达、联发科、台湾康宁等厂商在法务部、立法院的游说下,营业秘密法增订了刑罚,并将侵害的行为态样规范得更加完整。
营业秘密法自2013年1月30日增订刑事责任后,过去9年多共有21件案例;其中7件告诉人撤回告诉;1件告诉人未合法告诉,判决公诉不受理;4件法院判决被告无罪,9件判决被告有罪,且对被告任职之法人并处罚金。或许是许多法官认为该法有侵害人权之虞,因此增订刑罚后反而让法官判案更加谨慎,以致定罪率并不高。
台湾营业秘密保护之滥觞
2015年台积电、联发科、友达、日月光、宏达电、台湾默克(Merck)、台湾康宁(Corning)、台湾美光(Micron)等公司又成立「台湾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希望扮演向政府提供建言、促进产业界与政府对话、以及提供学者专家及法界人士有关高科技产业特性的参考意见。目的就是要让政府、检察官、法官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2022年5月国安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主要是打击对岸的窃密和恶意挖角行为,如果触犯「经济间谍罪」,最高处12年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元。若是犯了「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并科5,000万元罚金。
所以国内公司利用人头公司或假借以「侨外资」迂回方式掩饰身份在台湾挖角,或做经济部禁止投资的业别如IC设计,再把设计研发成果回传国内,都会是现阶段检调查缉的重点。
细数科技业重大经济间谍案
10年前联发科就曾发生重大的挖角案,主谋者竟是该公司人资(HR)部离职主管,其利用职务搜集大批联发科高端主管、员工人事数据后,在外开设猎人头公司,协助国内科技公司在台湾高薪挖角IC设计人才。如果以现在的刑罚来看,很可能会触犯「经济间谍」罪。
此外,政府与法界人士近来对于联电和日月光的案子,也有不少讨论。日月光委托协力厂商制造新式无尘衣,并把相关营业秘密信息交付该公司,以授权其用于制造新式无尘衣。没想到该公司却违反保密契约,将该营业秘密泄漏第三人,还用于申请新型专利。日月光高层知情后大怒,对该不肖协力厂商提起告诉。
至于联电案更是世纪大案。根据「营业秘密判决双月讯」2022年6月号的披露, 该案是美光员工跳槽至竞业公司联电后,将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意图在国内地区的晋华使用,侵害美光的营业秘密。
一审台中地院判处3名被告何建廷、王永铭、戎乐天最高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科处联电公司罚金1亿元;二审智能财产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戎乐天无罪、何建廷、王永铭各为1年、6个月之有期徒刑,各缓刑4年、2年;联电则处罚金2,000万,缓刑2年。
根据法院见解,联电开发方向虽以韩国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之DRAM为蓝本,与台湾美光有所不同,然被告何建廷、王永铭将台湾美光营业秘密之「DR25nmS设计规则」等参数数据为基础,修正联电F32 DRAM设计规则,可借以减少花费时间、人力、费用于实验反复试错验证,大幅提高联电设计数据精准度。
联电主张基于自身特定之制程平台及机器设备,制定设计规则,纵使取得其他公司之设计规则,仍「无助于减省」联电「研发时程及成本」。证人林育中则表示,因每家公司设计规则与其「制程及使用设备」紧密相关,设计规则是由制程抽取出来之参数,即使在同一家公司,有不同厂区使用不同设备,设计规则可能不同。故联电拿到其他厂商之设计规则,也无法提高其精准度。最后智财法院采信林育中的看法对联电轻判。而联电和美光在判决出炉前也已达成全球和解。
法界分析指出,联电案二审改判,除了证人关键证词外,何建廷虽与晋华公司签「聘雇契约」而拿到专案奖金,但对于两家公司合作技术移转内容「无支配权」。王永铭虽曾与何建廷等人谈论晋华公司「待遇内容」等,但并未提及「使用本案营业秘密数据」。
戎乐天虽受指派参与联电技术开发案,但并未参与两家公司之「议约与合作过程」。故二审认为此部分之证据,不足证明3名被告有在国内使用美光公司营业秘密之「意图」。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3名被告是基于想在国内使用美光营业秘密之「特定犯罪目的」而为窃密、泄密犯行,欠缺于域外使用之意图,就不成立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之罪。
没有完美的政策和法律
在「经济间谍罪」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两大尚方宝剑下,国内厂商若想对台积电、联电、联发科等台厂或美光、默克、康宁、ASML等在台外商进行技术窃取与人才挖角已经愈来愈困难。而经济部针对中资申请来台投资从事研发设计中心之案件,也决定加强审查,并附带条件要求中资不得要求转移相关专利、不得进行人才挖角、不得要求介入经营权等。
不过任何政策都可能是两面刃,天底下没有完美的政策和法律。全国工业总会理事长苗丰强召集视讯会议,对于修法通过表达关切。因为「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范围到底是什么,需要被保护技术范围与受管制人员有哪些?如果一不小心就误触地雷,本国企业和员工都要非常小心。
因此工业总会主张,对于「经济间谍」必须要有确切主观犯意与具体行为始能认定。其次建议有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定义与要件」,应与产业界进行充分沟通并滚动修正适当界定;其三则是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赴国内前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工总认为在如此严格的法规下,企业在研发人才运用与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可能会有不利影响。
其实国内挖角的对象岂止是台湾,韩国的面板、半导体、汽车、造船技术在国际上有其影响力。韩国政府意识到保护国家战略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很早就有「防止产业技术外流及产业技术保护法」,不过曾因法律明确性不足而被宣告违宪。之后韩国再修法针对国家核心技术外流及侵害行为加以重罚;2022年2月韩国又通过「加强保护国家高科技战略产业竞争力特别措施法」订定更严厉的罚责。
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只要能发展出领先国际的技术,就与国家利益和安全画上等号。从过去的案例来看,具有敌意的公司和国家,想要弯道超车却不择手段已是公开的事实,政府介入保护,恐怕也是不得不为。
责任编辑:朱原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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