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市政府《关于本市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 (2012)965号),现就开展2014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965号)第六条的要求;
(二)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三)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课题研究类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内(2014.3.1-2015.3.1),其余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2014.3.1-2016.3.1)。
二、申报渠道
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电子信息产业处受理课题研究类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的申报;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受理其他项目的申报并进行推荐。
三、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同时进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与线下受理材料内容必须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http://project.shanghai.gov.cn)进行在线注册,注册后在线填写《2014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为3月17日10时至3月28日16时。3月28日16时起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三)线下受理:课题研究类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的申报单位需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电子信息产业处(雪野路1000号1楼办事大厅14号窗口),受理时间为3月28日10:00-16:00。
其他项目的申报单位需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所在区县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为3月24日至3月28日10:00-16:00。
(四)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线下受理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可否提供配 套资金的意见(可提供配套资金的将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经初审合格的书面申报材料由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制造业主管部门于4月8日 10:00-16:00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电子信息产业处(雪野路1000号1楼办事大厅14号窗口)。
四、申报材料
(一)《2014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2012年度和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七)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证书》复印件或《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B)类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如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除课题研究类项目);
(九)企业信用证明文件;
(十)科研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和上传材料) 60801111
王 雷(电子信息产业处) 23119429
黄 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23119340
(二)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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