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信委正在就《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计划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8大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实施专项奖励。
根据草案,奖励将根据个人工资薪金水平,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单个人员奖励一般不超过30万元,而对于三大先导产业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人才,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奖励人数将根据企业在册员工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且有最高人数限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将共同负责政策的实施、管理和监督。企业在收到奖金后,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获奖人员支付奖金,且奖金支付至个人前,若奖励对象离职,企业需退缴相应奖金。
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践,更好发挥人才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依据《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以下简称“专项奖励”)适用于相关年度在本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8个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奖励评审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奖励政策实施工作的整体推进、管理制度设计,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拟定相关产业领域关键环节企业范围,并对申报企业与相关产业及其关键环节的一致性开展审核认定。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在本地区的相关企业及人才申报专项奖励进行审核,拟定本区奖励工作方案,以及申请和拨付奖金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其主营业务范围涵盖相关产业的关键环节。
(二)企业在本市依法纳税,无严重违法行为,非严重失信主体。
(三)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满1年及以上。
(四)企业在3年内承担过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任务);或者获得过国家和本市科技奖项;或者取得过重要知识产权。(3选1)
(五)企业3年内持续有研发资金投入,且投入规模年均增长不低于5%;或者企业当年度研发资金投入3000万元,且研发强度不低于3%。
对于在相关重点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企业,可以由市级评审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情况研究,报经市政府审定奖励资格。
第五条(人员申报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以下条件自主推荐奖励对象:
(一)申报的奖励对象在本市依法纳税,无严重违法行为,非严重失信主体。
(二)申报的奖励对象当年度源自申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不低于30万元,或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薪金1.5倍。
(三)申报的奖励对象中,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岗位核心骨干占比不低于80%。
第六条(奖励人数)
(一)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企业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其在册员工数的3%(奖励人数不足5人时,可申报5人),且不超过20人。
(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企业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其在册员工数的5%(奖励人数不足5人时,可申报5人),且不超过30人。
经国家或本市认定的人才工作重点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人数。
第七条(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按照奖励对象工资薪金水平,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办法计发。
单个人员奖励一般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大先导产业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发布年度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第九条(奖励审核及审定)
(一)自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提出奖励申请,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并拟定本单位奖励对象名单。
(二)对于提出奖励申请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企业申报的产业领域及关键环节等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属于相关产业领域关键环节范围的企业,由各区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区财政局,对企业及其拟定的奖励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审核。
(四)市级奖励评审工作机制汇总审核结果,研究拟定全市整体奖励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一)市级评审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奖励方案,发布年度奖励通知,明确奖励对象、金额等。
(二)各区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年度奖励通知拨付奖金至受奖励人才所在企业,奖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应当由市级财政支付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
(三)企业在收到奖金后,按照年度奖励通知明确的奖励对象及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获奖人员支付奖金。
奖金支付至个人前,奖励对象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申报企业的,所在企业可以终止对其奖励,并由企业退缴相应奖金。企业支付奖金后,应当及时报送奖励实施情况、奖励签收单据和支付凭证等。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
申报企业及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对奖励申报企业及其申报的奖励对象实施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依法记录奖励申报企业及人员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和使用。
第十二条(责任监督)
专项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可以对已获得专项奖励的人才及所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相关企业和个人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 2日。
本办法所述奖励,与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注册办公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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