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新政,助力空天信息产业发展
来源:ictimes 发布时间:2 天前 分享至微信

为推动空天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重庆市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过一系列创新性政策鼓励科技攻关和产业升级。


根据新政策,重庆将重点支持高算力、低功耗、轻量化的芯片及IP协议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空天地一体化精确定位、信号融合及大数据分析等核心应用的突破。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可获500万元资金支持。


此外,政策还特别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平台的发展。包括对空天信息地面站网、卫星互联网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高达1000万元的补贴,推动重庆成为空天信息技术的关键枢纽。


在产业应用层面,重庆将积极推进北斗系统的大规模应用,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相关行业的全面发展。支持力度不仅体现在资金上,更通过建立产业标准、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优化产业生态,进一步提升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


以下是该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

一、支持建设基础设施

(一)完善地面站网配套。对空天信息地面站网配套建设项目及运控中心、数据中心等,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二)建设运营服务平台。对卫星互联网运营服务平台、时空信息综合运营服务平台等运营类基础设施建设及核心操作系统开发,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二、支持开展应用示范

(三)推进北斗规模应用。面向北斗规模应用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按不超过设备(服务)采购金额的4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打造大跨度、综合性应用场景。对规模应用推广具有突出带动效应、标杆作用及影响力、可复制性强的空天信息大跨度综合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五)开展融合应用。对于纳入重庆市软件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空天信息融合应用项目和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三、支持科技创新攻关

(六)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算力、低功耗、低成本、轻量化的IP协议、芯片等方向开展核心攻关,突破空天地一体化快速高精度定位、多源信号融合定位、时空大数据信息挖掘与分析等应用服务关键技术,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空天信息领域,立项为市级科技创新类的重大(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七)培育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整合市内外创新资源,聚焦空天信息核心领域,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亿元、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支持引强培优筑链

(八)做强空天信息核心制造业。面向整星及有效载荷智能总装集成测试及地面应用端核心电子元器件、传感器及组件,协议、芯片模组、终端等关键核心器件研发和制造,对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新建或续建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1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九)做优空天信息运营服务业。面向空天信息产业基础网络服务、时空信息服务、数据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等产业链高价值环节企业,择优按不超过上一年度服务营业收入的20%,给予单个企业累计最高50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五、支持培育产业生态

(十)营造产业发展良好氛围。对空天信息产业检测、认证、许可等公共服务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空天信息产业活动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活动投入的30%,给予举办方最高1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十一)制定产业标准。鼓励优质企业和机构共同组建空天信息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技术、测试和检测等卫星及应用标准制修订。对已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牵头制修订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给予楼宇载体支持。中心城区各区政府按照“拎包入住”的标准打造楼宇空间,参照“满天星”计划给予新入住的空天信息企业租金减免、购房装修、网络通讯、适配评测等支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打造优质创新创业生态。(牵头单位:中心城区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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