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号称能让中国断网的“网络中立法案”是什么?
来源:电子产品世界 发布时间:2018-06-26 分享至微信

  自打特朗普上台,国际局势大事小情不断,国内的各种真假消息也不绝于耳,各行各业各人普遍处于焦虑状态。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eepw.com.cn/article/201806/382197.htm

  前两天又有人震惊了,称特朗普取消网络中立法案是为了给中国断网合法化,这种莫名其妙的论调还得到不少人的支持。虽然相关文章不断被举报和删除,但是对于那些对通信知识不太了解的人来说,影响已经产生,疑惑并没有完全消除。

  目前互联网的13台根服务器大都部署在美国,负责全球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域名体系和IP地址等的管理,而且均由美国政府授权的互联网域名与号码分配机构ICANN统一管理。如果根服务器出现故障,确实会严重影响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使用互联网,所以理论上美国是有技术手段来干预其他国家对互联网的使用的。

  然而网络中立法案和互联网管理是风马牛不相及,更不存在所谓的因果关系。通过剖析“网络中立法案”可以看出,这是美国互联网和运营商两大阵营争夺信息时代话语权的“内战”,不会对其他国家产生直接影响的。

  “网络中立”的源起之战

  1. “网络中立”这一概念的源头是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颁布的电信法,当时的规定内容是任何电话公司不得阻碍接通非本公司用户的电话。这一概念在国内一般映射的说法叫做“互联互通”。

  电信运营商是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提供者,但他不可能像互联网公司那样由一家公司提供全部服务。无论是话音业务还是数据通信,往往需要通过多家设备和运营者联手完成,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障碍,都会对通信产生影响。

  虽然设备之间的交互是基于统一的通信协议和技术标准,但操作设备的还是人。而且电信运营商之间又是竞争关系,如果利益分配不合理,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不让通信顺畅进行,倒霉的还是最终客户。

  所以通信的监管机构非常重要,要保护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客户的合理权益,必须伴随着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疾走,及时出台合理的政策和规则。比如对通信领域的互联互通加强监管,本质上是鼓励竞争,对弱小运营商进行保护。

  上个世纪末中国联通刚成立时,就在互联互通方面吃过大亏,很多用户由于拨不通中国电信的电话,甚至对联通的通信质量和能力产生强烈质疑。后来在监管机构推动下,运营商签署互联互通和网间结算的协议,在协议细则中明确了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对阻碍互联互通的处罚规则;监管部门又处理了一批阻碍互联互通的事件,这才让相关工作逐渐规范化。

  2. 最初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的通信网络只能满足人们打电话的基本需求,而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让信息服务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多彩。缤纷的互联网世界是两类信息服务企业共同合作的结果,然而在利益分配上的冲突,互联网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在电信运营商看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服务,需要进行网络建设、设备升级以及运行维护等,这都消耗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本的投入希望得到回报,尤其当市场增量殆尽的时候,更希望从通信基础设施的受益者那里分一杯羹。说的是谁呢?当然是风光无限的互联网公司。

  与此同时,通信技术本身也在不断演进和变化。除了让网络越来越宽,网速越来越快,也研制了很多“黑科技”,用于网络控制。

  有些黑科技诞生时不是为了对付互联网,比如臭名昭彰的流量劫持,最初是为了防止某个方向拥塞而采取的疏导措施,就像警察蜀黍在拥堵路口的前方指挥车辆绕路行驶,目的还是让用户的使用体验更好些;但如果拿指挥棒的操控者任性起来,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基于网络控制技术,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运营商设计出这样的商业模式:对不同的网络流量实行相应的分级服务,网络使用者可以使用廉价的通信服务,但这种服务很可能是低质的、甚至不能保障的;而如果能接受更高的资费标准,愿意花更多的钱,他就能得到优质的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网络使用者,既可能是终端客户、个人使用者,也可能是互联网公司、内容提供商等。举个例子,中国移动的客户用咪咕视频看世界杯,如果两边都不多出钱,就只能看标清的画面;如果这个客户愿意多花钱看高清的,中国移动可以给他提速;如果这个客户是咪咕会员,那么他同样可以看高清的,因为咪咕为他的会员向中国移动付了钱。

  奥巴马力推“网络中立法案”,支持互联网创新

  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公司们刚有网络分级服务的设想,就遭到互联网公司的强烈反对,核心原因是两方面:

  其一是认为此举对互联网公司的发展不利。在实行网络分级服务的场景下,如果想享受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就需要由互联网公司或者客户个人付费,前者意味着增加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成本,后者会抬高用户使用互联网业务的门槛;而如果不多花钱,用户的体验就会下降。甚至互联网公司还需要针对不同质量的网络进行业务设计,这都意味着增加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难度。

  其二是担心信息服务基础设施运营商杀入互联网战场。在实行网络分级服务的场景下,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公司自己提供内容服务时,就有了先天的优势,甚至还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对付互联网公司,不要说完全封杀,就是在通道上稍微使几个绊子,就够互联网公司喝一壶了。在互联网公司眼中,基础设施运营商既提供通道又提供互联网服务,几乎等同于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

  当然,这些核心原因和目的不能明说,必须经过包装和策划。为反对基础设施运营商实施网络分级服务,互联网公司们重新定义了“网络中立”的概念,将原来的互联互通扩展为“必须同等、公平地对待所有的数据流量及用户”,然后在草根和精英层面采取了不同策略:

  一方面,利用手中掌握的舆论宣传工具,反对运营商运用技术手段实行歧视政策,把消费者搬出来挡在前面。所以我们看到的支持“网络中立”的声音,多是声讨运营商限制消费者的自由、增加用户开支、损害消费者利益。

  另一条路径就是走上层路线,寻求政府支持代言,而奥巴马就是非常合适的人选。

  早在2008年,奥巴马就直接表达了对“网络中立性”的支持,甚至在采访中采用“承诺”和“毫无保留”这样的字眼。从表面看,他也是站在民众视角,认为付费优先是让有人可以通过支付更多的钱来获取更好的服务,从而独享整个互联网的客户来源,这有悖于互联网“开放、平等”的发展原则。

  从本质上看,奥巴马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就是推进美国的互联网企业迅速成长,而电信运营商以及有线电视公司等企业试图推行的网络分级服务,有可能会阻碍这一计划的实施,因此才会屡次三番站出来直接向FCC施压,甚至连具体的举措都提了出来:不能屏蔽、不能节流、增强透明度、禁止付费获取优先通道。

  最终,在奥巴马第二个任期里,2015年2月27日,FCC(美国联邦通信管理委员会)以3:2的投票通过“网络中立法案”。

  特朗普废除“网络中立法案”,希望重铸基础设施

  在2015年网络中立法案投票前夕,美国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之一Verizon表示要停止光纤建设,摆出一副“死给你看”的架势,意欲逼宫FCC。虽然这一威胁未最终奏效,但可以看出电信运营商多么看重这一政策。

  “网络中立是一场看上去对所有人公平的游戏规则——除了电信运营商。”通信行业专家陈志刚道出了运营商人士的心声。

  这些年来,全球范围的通信基础设施都在快速发展,无论是固定通信还是无线网络,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最大的受益者并不是电信运营商和电信设备制造企业。

  虽然电信运营商投入的是真金白银,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谓劳苦功高,但是资本市场更看好互联网产业,即便是常年亏损的,估值也能高过日进斗金的电信运营商——更何况由于牌照租金和运营成本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运营商行走在亏损的边缘。

  网速越来越快,成本越来越高,但是从用户那里得到的收益越来越少,增收无望融资无门的运营商只能将重心放在降低成本方面。无论是裁员还是投资意愿下降,信息化基础设施领域的根基不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信息化整体发展就可能遭遇天花板。

  这是电信运营商们给政府部门灌输的逻辑。

  这个论调和特朗普坚守的“美国优先”原则是匹配的:美国在高科技和信息产业的优势,是建立在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之上的;如果在5G等新兴的通信技术领域失去先机,会不会整体削弱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当美国实施全球化扩张战略时,互联网公司是非常好的进攻武器;而当重心转向国内的时候,就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级自然排在前面。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特朗普坚决反对“网络中立”。与前任的优柔寡断的风格不同,硬朗的他上任不到一年,就推动FCC再次投票,正式废除了不满三岁的网络中立法案。

  这么简单粗暴地否决掉前任的政治遗产,无论是政治对手还是普通民众,都难以平静地接受,互联网巨头们,比如Facebook和谷歌,更是直接表达了失望和反对。

  5月16日,民主党占优的美国参议院投票赞成保留网络中立法案;然而这个投票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6月11日,FCC废除网络中立法案的决议正式生效。占了便宜的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运营商纷纷表态,声称即便网络中立法案失效,也不会违法屏蔽或者歧视互联网内容的。

  “取消网络中立法案”和“给中国断网”本是毫无关联关系的两件事,如果美国真要通过对互联网的控制权对其他国家做什么事,根本不用考虑有没有“网络中立法案”或者类似法律。然而有些自媒体借取消网络中立法案的话题,有意无意地把根服务器、IPv6等技术概念包装在一起谈“断网”,除了危言耸听博眼球之外,还有些商业利益和政治立场夹带其中。

  从头到尾,“网络中立法案”的存废就是美国的信息基础设施供应商(包括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运营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之间的战争,双方为争夺更大的利益空间,驱动各自的代言者和拥趸者,在立法环节你来我往几经交手,目前来看,是以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胜利而结束的。

  我更关注的是:信息产业的发展需要基础设施和互联网应用相辅相成。基础设施运营商拥有了对通道的控制能力,会不会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得到政策扶持的基础设施运营商会不会延续保守的姿态,进而延缓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进程?在基础设施运营商实施网络分级服务的情况下,大型互联网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但是也换来了更强大的垄断特性,中小型创新企业出头更难,这些变化会如何改写互联网产业格局?

  两三年后,这些话题的答案会浮出水面。那时再回顾网络中立法案存废之争,会有更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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